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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咨询

admin    2021-08-23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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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咨询
来信人: 笪** 来信时间:2020-06-19
为提升公司运行管理及售后服务能力,我公司准备申请进行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但多家认证机构证书名称相同,评审依据略有不同,相应证书均可在认监委进行查询,是否可以理解为相应证书均为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发证证书均具有有效性!
回复
回复部门:认证检测监管处 回复时间:2020-06-23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认证计划信息;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如还有疑问,可联系0551-6335612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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